摘要:接二連三的重度處罰,也該引起醫美從業者的警醒了, 本文這些廣告坑可千萬別踩!
新年伊始,上海一家醫美機構銷售總監龍某因在朋友圈發布化妝品虛假廣告,公司被處以10萬元罰款。
處罰信息顯示,龍某為提高銷售,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布該公司“魚子醬系列產品”的產品廣告。而在宣傳頁面上,產品標注有“淡斑”“消炎”“亮白”等功效。
經市場監管局查證,有關“淡斑”“亮白”的功效屬于虛假宣稱,該系列產品并無相關功效;此外,在產品廣告中,龍某還使用了“消炎”的醫療用語,用于普通化妝品的宣傳,同樣違反了相關法律。
處罰書表示,鑒于廣告由龍某自主發布,并未收取廣告費用,并主動改正并刪除了相關內容,提供了整改報告。因此,最后被處罰款10萬元整。
這一處罰案例,在醫美圈炸開了鍋。
去年底,針對醫美行業的“新廣告法”落地,同時伴隨對醫美行業專項整治,醫美廣告今后怎么做?市場怎么走?就成了圈內人的關注話題。
近日,美沃斯就召開了一場閉門會議,邀請醫美機構經營者、醫生與律師,從不同角度探討了醫美廣告的“越界”與“守界”問題。
01
上海的此次處罰,在醫美圈震動不小。
此次閉門會議當然也繞不過該話題——醫美廣告到底能不能做了?
從去年底施行的“醫美新廣告法”(《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中,列舉了重點打擊的9類情形。就在公眾普通認為,“新規的條條框框為醫美廣告關上了大門”之時,第四條卻釋放了“醫美機構可通過主動公開信息方式進行宣傳”的規則,等同于為醫美廣告另開了一扇窗。
“公開信息”的尺度在哪?
會上的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可參考國家衛健委于2022年2月1日頒布的《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但是,到底是遵從“辦法”還是“指南”?
結合去年兩起判罰案例,一則是針對廣告中標注“原價特價”的宣傳,另一則就上海這起夸大效果的宣傳。
放在平常看,這兩則廣告都是行業內常見的表述,但放到新廣告法的語境下就被判定為違規。
重溫“醫美新廣告法”條款可見,無論是明確虛假、夸大宣傳,還是新增打擊販賣容貌虛慮,醫美新廣告法確定的“死穴”都集中在夸張、惡俗、虛假、誘導幾個定義之上。
現場多位嘉賓結合自身經驗認為,功效詞、不能佐證的信息,包括過期的專家頭銜等,均需在今后的廣告中規避。
結合上海的案例,現場有律師提示,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這則規定,無疑是對廣告活動的范圍進行了界定。也就是說,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產品信息,就可以被界定為廣告的發布者,同樣受醫美廣告法監管。
02
除了廣告,“醫療糾紛”也是行業“重災區”。
醫美行業的快速發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與疾病醫療間的差異,使醫美行業投訴糾紛變得更為復雜。
在現場,嘉賓從真實案例中分享了“醫療糾紛”的高發領域,包括宣傳誤導、效果不滿、咨詢師勸誘消費等。
此外,個人信息泄露、超范圍經營、知情同意書告知不全、醫療過錯、迸發癥、藥器不規范使用及病例資料書寫不規范,也被列為易發糾紛的因素。
雖然糾紛性質不同、責任分屬各異,但現場嘉賓對糾紛處理的態度高度一致,即,自覺自醒。
那么,如何在自覺自醒中,避免落入圈套?與會者建議,在平復對方情緒后,應在24小時內上報不良事件,備份重要資料,在日后問責時可歸入減輕減免處罰的范疇。
這也是2019年頒布的《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內容。即,醫療機構投訴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具有一定的醫學、管理學、法學、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工作等學科知識。”
事實上,翻開行業“糾紛卷宗”,不難發現那些屢被媒體提及的“標志性事件”,大多是醫療機構處理不當造成的。
行業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同情弱者”是大眾的普遍認知,因此,建立健全的危機預警和應急處理預案,已成為機構必修課。
03
從會議資料上看,與會嘉賓起碼在禁發五類廣告上達成了共識。
1、帶有代言人、醫美體驗官的廣告
《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明顯,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
2、醫師和專家的夸大宣傳
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將視為重點打擊對象。另外,以患者名義、形象出現的術前術后對比照,也不允許出現。
3、承諾或夸大功效等敏感詞匯,以及營銷類非規范用語
宣傳診療效果或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性做保證性承諾,將被判定為違法廣告。
涉及宣傳醫師和專家的,要避免使用“名牌、優秀、資深、著名、金牌、最好、最佳、首席、國家級、亞洲、全球”等絕對性和夸大用語。同時不得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
4、手術過程,或給出不當聯想的內容
避免發布手術過程畫面,如手術后切下的組織、吸出的脂肪,或隆胸手術后的形態特寫等,即便打馬賽克或遮擋,依然會引發不適,造成違規投訴。
5、制造“容貌焦慮”的宣傳語
醫美廣告法明確規定,禁止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禁止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因此,朋友圈要避免以直發、轉發的形式,傳播制造“容貌焦慮”的廣告內容。
編輯/趙丹